傅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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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368号案件名称
傅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傅某;李某;耿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368号原告:傅某,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鹏耀,辽宁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辽宁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被告:耿某某,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某诉被告李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傅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77元,减半收取计358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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