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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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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368号
  • 案件名称

    傅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傅某;李某;耿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368号原告:傅某,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鹏耀,辽宁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辽宁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被告:耿某某,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影,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某诉被告李某、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傅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77元,减半收取计358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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