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树凡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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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680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树凡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树凡;李惠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680号原告:海城市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晓玲,系该公司股东。被告:杨树凡。被告:李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凡、李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树凡、李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城市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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