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康敏、宋康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3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392号
  • 案件名称

    宋康敏、宋康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宋康敏;宋康敏;刘国峰;刘国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392号刘某某、宋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9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某某给付案件款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已履行案件款8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9执3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 9月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