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康敏、宋康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3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392号案件名称
宋康敏、宋康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康敏;宋康敏;刘国峰;刘国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392号刘某某、宋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9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某某给付案件款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已履行案件款8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9执3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 9月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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