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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华与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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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爱华;王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王飞,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华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03执6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后,申请人可在执行申请期限内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小明审判员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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