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华与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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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6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王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爱华;王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王飞,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华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03执6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后,申请人可在执行申请期限内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小明审判员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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