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运胜、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9民终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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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民终445号案件名称
孙运胜、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运胜;张文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运胜,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志,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回族,现住址不详。上诉人孙运胜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2民初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孙运胜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902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新兴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1月3日被上诉人在七台河市新兴区向上诉人借款12万元,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20年3月1日一次性还清,如不按时还款,用被上诉人所有的位于本市新兴区兴秀社区北岸新城小区135号楼5单元603室房屋一户作抵押还款。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导致上诉人提起一审诉讼。上诉人在一审诉讼前作了诉前保全申请,新兴区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黑09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张文志名下位于本市新兴区兴秀社区北岸新城小区135号楼5单元603室房屋一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转让。查封期限为3年”,此为本案事实。原审提供的欠条、被上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2020)黑09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充分说明了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和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位于北岸新城小区135号楼5单元603室,该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同时也说明上诉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准确送达地址。在被上诉人实际居住地一审法院找不到被上诉人,系被上诉人为了逃避债务避而不见。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一审法院在找不到被上诉人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公告送达。根据本案事实,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被上诉人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上诉人起诉时所提供的被上诉人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上诉人补充材料。上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上诉人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上诉人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上诉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以上诉人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上诉人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结合本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孙运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00元、利息7,000.00元,合计127,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月3日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人民币120,000.00元,约定于2020年3月1日一次性还款,如不按时还款,用135号楼5单元603室做抵押还款,未做抵押登记。被告出具欠条后,至还款日一直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孙运胜提供被告张文志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告。经本院告知,原告孙运胜不能更改补充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孙运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孙运胜在起诉状中列明张文志的名称、住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所列明的自然人有公民身份证号码,且户籍没有因死亡而被注销,故该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适格。·案件受理后一审法院确认孙运胜提供张文志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经一审法院告知,孙运胜不能更改补充张文志的住址,无法送达。一审法院以孙运胜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孙运胜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2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刚审判员 许鸿丽审判员 汤文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俊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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