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顺高、谢灵峰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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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44号案件名称
周顺高、谢灵峰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顺高;谢灵峰;周建红;刘义;谢明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44号申请人:周顺高,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谢灵峰,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周建红,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刘义,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谢明龙,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周顺高与被申请人谢灵峰、周建红、刘义、谢明龙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501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501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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