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与唐荣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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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297号案件名称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与唐荣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唐荣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2297号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唐荣勇,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唐荣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荣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支付诉讼费义务,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于2021年05月31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诉讼费140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次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陈道兵 审 判 员 秦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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