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刘洪与雷富明、黄运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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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457号案件名称
唐刘洪与雷富明、黄运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刘洪;雷富明;黄运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唐刘洪,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1月27日,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炎陵县霞养镇蔬菜村西正街40栋3号,身份证号码:43022519861127003X。被执行人:雷富明,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27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马江镇毛芫冲村下麻芫036号,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10274214。被执行人:黄运芳,女,汉族,出生于1983年11月12日,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麻石村五组,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11124229。申请执行人唐刘洪与被执行人雷富明、黄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富明、黄运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富明、黄运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唐刘洪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日共发起两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雷富明、黄运芳银行、工商、保险、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冻结。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刘洪,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线索。2021年9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唐刘洪,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82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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