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小巨人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富康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902财保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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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财保127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小巨人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富康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小巨人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富康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财保127号申请人:安康市小巨人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法定代表人:郝世海,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陕西金富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法定代表人:李治国,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康市小巨人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富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康高新区财政局项目资金专户的诚意金3000000元。申请人安康市小巨人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小巨人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富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康高新区财政局项目资金专户的诚意金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杜圣林审判员 周 杰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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