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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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627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627号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法定代表人:罗志彬,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合作社经理,住兴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住所地:兴城市南桥路。法定代表人:程绪勇,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部队长,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钢,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5元,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英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佳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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