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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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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627号
  • 案件名称

    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627号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法定代表人:罗志彬,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合作社经理,住兴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住所地:兴城市南桥路。法定代表人:程绪勇,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部队长,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钢,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5元,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原告兴城市鑫彬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英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佳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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