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沈阳鸿业新生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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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459号案件名称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沈阳鸿业新生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沈阳鸿业新生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山路20号。负责人:张正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鸿业新生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街道办事处文城村。法定代表人:赵春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新东路5号临4幢-1035。法定代表人:黄彬,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3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属于有效约定,按照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规定,铁路运输法院除了可以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外,还可以受理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本案应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也应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同意本案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签订了《分劈协议》,协议签订后其履行了供方义务,上诉人支付了部分货款为由,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款规定,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针对涉案货款提供了双方签订的《箱式变电站买卖合同》,被上诉人表示无异议,双方均称涉案货款系沈大铁路线供电系统改造设备采购款。本案双方签订的《箱式变电站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依法向锦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故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裁定其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309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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