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红、吴登涛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恢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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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恢407号案件名称
姜红、吴登涛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红;吴登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姜红,女性,1975年10月18日出生,210824197510186227,汉族,住海城市被执行人:吴登涛,男性,1968年7月22日出生,210319196807226039,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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