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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渝明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公司巫山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财保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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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财保43号
  • 案件名称

    巫山县渝明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公司巫山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巫山县渝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财保43号 申请人:巫山县渝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80186967E。法定代表人:李嗣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代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办龙江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R0AT57。负责人:陈烁。本院在审理巫山县渝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重庆市巫山县思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渝0237民初2252号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巫山县渝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作出(2021)渝0237执保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账号5005012536000000XXXX中的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23日,本院对上述案件依法作出(2021)渝0237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后,被申请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对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巫山县渝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巫山县渝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巫山县渝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   罗书  记  员 杨晓玲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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