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王增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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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1140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王增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王增伟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古城子镇夹信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6926954042。法定代表人:曲洪轩,经理。被执行人:王增伟,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本院在执行盘山县新达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增伟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案款分期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122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志军审判员 毛中秋审判员 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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