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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广成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恢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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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恢422号
  • 案件名称

    习广成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习广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恢422号申请执行人,习广成,男,194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许辉,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任秀坡,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习广成与被执行人许辉、任秀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辉、任秀坡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习广成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许辉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2022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薛琳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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