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胡延春、朱柏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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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572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胡延春、朱柏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胡延春;朱柏红;王亮;王晓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延春,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收费所楼。被执行人:朱柏红,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拜泉县收费所楼。被执行人:王亮,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2委。被执行人:王晓华,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1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延春、朱柏红、王亮、王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明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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