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均与徐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2民初5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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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860号案件名称
何均与徐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均;徐正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2民初5860号 原告:何均,女,1972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徐正学,男,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何均诉被告徐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均及被告徐正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119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被告向原告借去11119元,双方约定于同年6月30日前归还。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均借故推诿,至今未还。被告徐正学辩称,原告所述是实,但被告目前经济紧张,只能延期归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手机银行转账截屏等书面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理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款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获得原告提供的借款后,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正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均借款111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徐正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袁兴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济恺书 记 员 胡学友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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