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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均与徐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2民初5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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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860号
  • 案件名称

    何均与徐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何均;徐正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2民初5860号   原告:何均,女,1972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徐正学,男,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何均诉被告徐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均及被告徐正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119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被告向原告借去11119元,双方约定于同年6月30日前归还。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均借故推诿,至今未还。被告徐正学辩称,原告所述是实,但被告目前经济紧张,只能延期归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有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手机银行转账截屏等书面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理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款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获得原告提供的借款后,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正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均借款111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徐正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袁兴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济恺书  记  员    胡学友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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