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子龙与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恢2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恢268号
  • 案件名称

    朱子龙与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朱子龙;于波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恢268号朱子龙:于波:申请执行人朱子龙与被执行人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子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波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8月17日分两次向本院缴纳的案款共计4000元,现该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朱子龙,申请执行人朱子龙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于波的义务已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执恢26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