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龙与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恢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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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恢268号案件名称
朱子龙与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子龙;于波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恢268号朱子龙:于波:申请执行人朱子龙与被执行人于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子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波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8月17日分两次向本院缴纳的案款共计4000元,现该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朱子龙,申请执行人朱子龙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于波的义务已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执恢26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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