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瑞强与钟崇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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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548号案件名称
马瑞强与钟崇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瑞强;钟崇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548号 申请执行人:马瑞强,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委托代理人:胡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崇平,重庆市江津区长风路。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马瑞强与被执行人钟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崇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瑞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房无存款,有小轿车一台,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后,经本院协商,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在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本息230,000元的保证书。事后,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按保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外出躲藏,无法再联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临控。目前被执行人钟崇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马瑞强货款215,000元、垫支诉讼费4666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5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浩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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