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瑞强与钟崇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5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548号
  • 案件名称

    马瑞强与钟崇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瑞强;钟崇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548号    申请执行人:马瑞强,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委托代理人:胡勇,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崇平,重庆市江津区长风路。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马瑞强与被执行人钟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崇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瑞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房无存款,有小轿车一台,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后,经本院协商,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在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本息230,000元的保证书。事后,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按保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外出躲藏,无法再联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临控。目前被执行人钟崇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马瑞强货款215,000元、垫支诉讼费4666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5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浩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