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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孙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4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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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4649号
  • 案件名称

    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与孙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孙晓飞;韩君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4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王可乐村。法定代表人:曹忠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玉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飞,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宾宾,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韩君海,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晓飞,原审第三人韩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39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存在长期的水泥买卖业务往来,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如孙晓飞未及时给付货款,则由相应主体出具欠条。而从双方一审所举证据来看,上述韩君海出具的9张欠条并非是双方最终结算的债权凭证,仅是阶段性欠款凭证。在此期间及之后,孙晓飞支付了相应的货款,故不能仅凭上述债权凭证直接认定相应欠款数额。现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主张孙晓飞仍欠付其货款,孙晓飞主张款项已经结清,一审法院对此亦认为应以双方全部的供货及付款进行对账。但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并未就此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亦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账或进行审计,径直判决驳回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诉请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39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州聚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东海审 判 员 杜演文审 判 员 赵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梅花书 记 员 王嫣然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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