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10民终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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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368号案件名称
高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10民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岭,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住所地灯塔市光明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国,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单位员工,现住灯塔市。案由:信用卡纠纷。上诉人高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21年9月16日,高岭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信用卡透支人民币本金、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等共计14542.90元,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月末之前偿还1000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二、如高岭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1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可依据本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均放弃各自其他诉讼请求以了结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元,由高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高岭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范丹丹审 判 员 白羽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笑怡书 记 员 高 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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