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琼,陈忠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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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1820号案件名称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琼,陈忠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琼;陈忠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1820号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大厦1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805954290。 法定代表人:钱浩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加彦,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琼,女,1991年6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忠云,男,1989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琼、陈忠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 鹏 人民陪审员 陈仙琼 人民陪审员 周成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杜林桐 书 记 员 金 肖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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