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遵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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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493号案件名称
张遵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遵;陈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陈庆,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张遵,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陈庆与被执行人张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8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庆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张遵45463元(未包含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遵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遵名下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张遵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出具(2021)京03执857号商请移送执行函,鉴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债权人对上述查封车辆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函要求,将上述查封车辆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对上述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我院不再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参与分配函,陈庆参与张遵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拍卖款的分配;冻结被执行人张遵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截止日为2022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张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5463元,执行费58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思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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