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永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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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42号案件名称
路永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路永智;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042号 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万泉街八路十字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建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三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路永智,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保兴福都苑小区四号楼1单元1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永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路永智已于庭前将剩余房款补交,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高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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