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峰、张战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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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673号案件名称
李建峰、张战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建峰;张战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峰,男,1971年6月12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张战旗,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申请执行人李建峰与被执行人张战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建峰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李建峰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755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战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战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张战旗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战旗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张战旗于2021年3月3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张战旗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11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张战旗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战旗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战旗名下有不动产、和保险。五、2021年4月1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建峰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张战旗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六、2021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张战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七、2021年9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建峰进行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战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李建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战旗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建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边晓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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