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清云,廖昌平与廖昌平人格权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异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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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异147号案件名称
廖清云,廖昌平与廖昌平人格权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廖清云;廖昌平;廖昌平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异14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廖昌平,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廖清云,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清云与被执行人廖昌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1)渝0117执4026号],被执行人廖昌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廖昌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廖昌平自愿撤回其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昌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玉梅 审 判 员 程长禄 审 判 员 张 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行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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