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保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7101执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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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7101执102号案件名称
孙保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保安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7101执102号被执行人:孙保安,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砀山县。本院作出(2021)豫71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保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盗用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即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孙保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孙保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保安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4000元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胜强审判员 马守锋审判员 梁智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靖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财产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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