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景英、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西干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11民初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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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11民初852号案件名称
祁景英、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西干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祁景英;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西干河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11民初852号原告:祁景英,女,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西干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西干河村。法定代表人:董艳秋,该村村书记。原告祁景英与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西干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祁景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景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已减半),由原告祁景英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芳书 记 员 张晓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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