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某与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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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081号案件名称
鞠某与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鞠某;邹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081号原告:鞠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邹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鞠某与被告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鞠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鞠某负担。 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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