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财保1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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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财保112号之一案件名称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财保11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崇景,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宁,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沪0115财保1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9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博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童 凌法官助理 刘玉洁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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