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新源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丁瑞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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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743号案件名称
建平县新源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丁瑞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建平县新源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丁瑞军;尹素玲;孟广学;滕明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74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新源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平县黑水镇东台村。法定代表人:张万胜,理事长。被执行人:丁瑞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尹素玲,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孟广学,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滕明宏,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新源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丁瑞军、尹素玲、孟广学、滕明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此案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743号案件的执行。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宇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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