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天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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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247号案件名称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天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天天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2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甲10号4层501内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2767557。法定代表人冯波;被执行人:许天天,男,汉族,1992年11月0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天天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818.12元,现已执行标的820.3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天天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天天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许天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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