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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军然、张效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4民初4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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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民初4954号
  • 案件名称

    韩军然、张效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柘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韩军然;张效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4民初4954号原告:韩军然,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西段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010301999。被告:张效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辣椒市场。原告韩军然与被告张效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韩军然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军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军然负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龙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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