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军然、张效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4民初49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民初4954号案件名称
韩军然、张效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韩军然;张效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4民初4954号原告:韩军然,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西段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010301999。被告:张效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辣椒市场。原告韩军然与被告张效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韩军然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军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军然负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龙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立斌、陈永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127号 下一篇 许强强、王凤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