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斌、陈永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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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127号案件名称
周立斌、陈永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立斌;陈永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斌,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陈永财,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辽0211民初16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财名下房产及车辆,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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