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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永海、范斌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25民初5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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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民初5680号
  • 案件名称

    邢永海、范斌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邢永海;范斌;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25民初5680号申请人:邢永海,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安徽朱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斌,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申请人: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石涧镇打鼓村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81094395C。法定代表人:秦加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邢永海与被申请人范斌、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永海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范斌、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保全范斌、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邢永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范斌、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保全范斌、安徽巢海水泥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执行之日起算。如果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邢永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倪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亚青书 记 员 孙悦悦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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