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兰兰、刘海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恢1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恢156号
  • 案件名称

    陈兰兰、刘海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兰兰;刘海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恢156号刘某某、陈兰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9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兰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13日从被执行人陈兰兰工资扣划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79000元。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恢复申请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要求被执行人陈兰兰给付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共计给付121000元(已给付79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利息,对剩余部分42000元于2021年9月9日全部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9执恢1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