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兰兰、刘海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恢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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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恢156号案件名称
陈兰兰、刘海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兰兰;刘海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9执恢156号刘某某、陈兰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9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兰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13日从被执行人陈兰兰工资扣划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79000元。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恢复申请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要求被执行人陈兰兰给付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共计给付121000元(已给付79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利息,对剩余部分42000元于2021年9月9日全部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9执恢1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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