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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宝军、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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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763号
  • 案件名称

    吴宝军、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宝军;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吴宝军,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富山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法定代表人:弓箭伟,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宝军与被执行人朝阳东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3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7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明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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