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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李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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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99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李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李云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3993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 法定代表人:马长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瑶,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峰,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云峰,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李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计991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李泓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胡  超书    记    员      娄  娟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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