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秀娟、方宏等吴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6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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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616号之一案件名称
方秀娟、方宏等吴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方秀娟;方宏;吴爱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秀娟,女,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宏,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爱军,女,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方秀娟与被执行人方宏、吴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宏、吴爱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秀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13147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145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方宏、吴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方宏、吴爱军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宏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爱军向本院如实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宏、吴爱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方宏有位于XXX街道XX路X室房地产,被执行人吴爱军有住房公积金5780.44元及有位于XXX街道XX路XXX号X幢XX室房地产。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宏位于XXX街道XX路X室房地产,该房设有抵押,且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该房产,但经一拍、二拍均已流拍,本案无益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爱军的住房公积金账号,未满足提取条件,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爱军位于XXX街道XX路XXX号X幢XX室房地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案件未履行,因该房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他案申请执行人均不要求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秀娟送达了限期提供过渡用房通知书,责令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过渡用房及腾房费用,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暂无法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方宏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吴爱军向本院如实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公布债务人名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1年8月6日以执行回告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方秀娟,并责令其在收到回告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截至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13147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1459元。 综上,被执行人方宏、吴爱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6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永宝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为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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