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恕、孙道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9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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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96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学恕、孙道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学恕;孙道俊;全椒县儒林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学恕,男,1948年0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被执行人:孙道俊,男,1974年0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椒县。被执行人:全椒县儒林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镇南岳东路99号儒林驾校。法定代表人:孙道俊。本院受理的陈学恕申请执行孙道俊、全椒县儒林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24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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