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谷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民终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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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民终413号案件名称
陕西铜川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谷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铜川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谷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中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彭金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铜川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法定代表人:范益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翰元,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建,该公司综合保卫部部长。上诉人陕西中谷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铜川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2020)陕02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关于租赁标的物交付范围和交付时间等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2020)陕02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中谷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6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晓华 审 判 员 康建军 审 判 员 董 敏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浩楠 书 记 员 陈蕊妮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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