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1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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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19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保霞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保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1号。法定代表人:秦龙。被执行人:王保霞,女,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申请执行王保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21)京长安执字第25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执行标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捌仟叁佰零贰元柒角柒分(小写:3518302.77元),利息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伍佰伍拾玖元陆角肆分(小写:167559.64元),截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的本金罚息人民币陆万陆仟玖佰陆拾肆元壹角整(小写:66964.10元)、利息罚息人民币捌仟肆佰壹拾陆元捌角(小写:8416.80元)及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所产生的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别以到期本金3518302.77元、欠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40%);二、北京银行光明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申请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费用),其中公证费为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小写:3700元),律师费计算方式为执行标的金额的2.5%。可供执行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对被执行人王保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40号楼3至5层4-201的房产可以行使抵押权,可对该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律文书生效后,王保霞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7月20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40号楼3至5层4-201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已由首封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4.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长安执字第25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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