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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传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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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730号
  • 案件名称

    鲁传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鲁传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730号原告:鲁传余,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法定代表人:周青。被告:安徽瑞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拉菲公馆9号楼S-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GWYT50。法定代表人:朱玉香。原告鲁传余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鲁传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传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传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鲁传余负担。审 判 员 晋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陆 鹏书 记 员 高雨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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