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传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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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730号案件名称
鲁传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鲁传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730号原告:鲁传余,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法定代表人:周青。被告:安徽瑞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拉菲公馆9号楼S-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TGWYT50。法定代表人:朱玉香。原告鲁传余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鲁传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传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传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鲁传余负担。审 判 员 晋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陆 鹏书 记 员 高雨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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