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鹏、刘小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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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466号案件名称
冯鹏、刘小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冯鹏;刘小宁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延 川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466号 原告:刘小宁,男,生于1980年5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川县。被告:冯鹏,男,生于1988年3月28日,汉族,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下陈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宁与被告冯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 树 郁 人民陪审员 刘 秋 祥人民陪审员 朱 琴 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项 怡 20210622466198005066106221980050603111988032861062219880328141820210402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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