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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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113号案件名称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文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113号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额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孟凯,系物业公司经理。 被告:刘文杰,男,1963年6月30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夏刚书记员 熊璁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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