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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李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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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2653号
  • 案件名称

    刘杨、李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杨;李洪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刘杨,女,1982年1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洪军,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申请执行人刘杨与被执行人李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6294.58元,已执行标的为2060.91元,未执行标的为54233.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21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洪军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2060.91元。该笔款项本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杨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洪军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198号幸福城市花园二期的房产一套(因该房屋由本院执行的(2019)新0102执2786号案件为首封,系该案件已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李洪军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杨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洪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热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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