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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信辉、付信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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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79号
  • 案件名称

    付信辉、付信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付信辉;付信辉;何维华;何维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779号 申请人何维华,男,生于1992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付信辉,男,生于1987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维华与被执行人付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维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5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7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付信辉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查被执行人付信辉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转账30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付信辉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59000元,案件受理费785元,已执行到位案款3000元,未执行案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785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何维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付信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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