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奎、周立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105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1055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东奎、周立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东奎;周立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10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东奎,男,1975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阜蒙县。被执行人周立杰,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阜蒙县。申请执行人刘东奎与被执行人周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921民初2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刘东奎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手续。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21)辽0921执105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晓东审 判 员 付 岩审 判 员 李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邹德状书 记 员 麻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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