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中、张腾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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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594号案件名称
李桂中、张腾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桂中;张腾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中,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张腾飞,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李桂中与张腾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3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桂中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腾飞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腾飞现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张腾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张腾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张腾飞无持有股票(股权)。三、已向被执行人张腾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腾飞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佰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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