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琼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7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1738号案件名称
陈家琼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家琼;王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陈家琼,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王旭,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琼与被执行人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6民初3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旭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家琼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家琼与被执行人王旭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执17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邱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郭艳林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亚与程园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3民终4821号 下一篇 车宝林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21执保120号